丝路•内江职业教育集团是由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组建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为更好地服从服务于“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大计,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丝路•内江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紧密型、为区域经济服务的非营利性合作组织。
第三条 集团宗旨:服务社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育人、协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原则: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育人为本、依法办学。
第五条 集团办公地址: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1777号)。
第六条 本集团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规定,接受内江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集团秉持“合作共育、开放共享、创新共赢、协调共进”的理念,充分发挥“1+1﹥2”的融合倍增效应,通过校地“联姻”,推进产教深度融合;通过校企(行)对接,推进产业人才共育;通过校校携手,推进各类型、各层次教育有效衔接。
第八条 集团围绕既定目标,重点推进四个方面工作。
(一)整合校地资源,促进产教融合,构建四个机制。
产业发展政策与人才培养政策对接,激发资源、要素活力,做强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构建资源互动机制,发挥政府社会公益项目、公益资金与教育设施建设的叠加效应,形成项目共同争取、资源共同享用、人才共同培育的良性互动;构建人才互动机制,在决策咨询、科技攻关、城市发展、产业升级、文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领域形成人才集群,互动互补,促进发展;构建政策互动机制,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着眼“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着力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构建发展互动机制,推进政府产业转型升级与集团技术进步融合,立足围绕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助产业,实现专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立足共建互惠,实施四个计划,深化校企合作。
实施“互通”计划。开展“企业进学校”、“学校进企业”互访活动;构建学校教师与企业技师互通体制,提高教师、技师业务能力;互通科技信息,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校企共建校园文化活动,促进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互通互融。实施“共育”计划。按照“企业下订单,学校育英才”模式,结合企业人才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进行量身订制培养;校企共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建立企业与学校相结合、培养过程全程监控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证体系;建立以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锻炼、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为主要内容的校企人员互派交流机制。高校与企业对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用“工匠精神”打造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共研”计划。校企共建科技创新基地,共同打造服务产业企业发展的科研人才团队,与企业面对面对接课题,推动企业发展的技术转移项目,共同攻克技术难关。着眼体制创新,实施“共享”计划。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共享;人才培训基地共管共享;师资共培共享;职业人才共育共享;研究成果共有共享。
(三)开展四项合作,推进协调发展。
推进与本科院校合作。采取“联合办学,分段培养”的办学模式,试办 本科职业教育班,依据区域产业结构协同布局专业,协同进行培养方案与课程内容衔接。以“应用型自考”或“专升本”等形式进行“专、本”衔接。共同申报项目,共同研究科研课题。深化与高职院校合作。加强信息、师资和教学交流;共建“人才库”、 “就业岗位库”、“培训平台”、“科研开发平台”等,逐步实现师资互聘、学分互认、招生就业互动、资源共享。强化与中职学校合作。提高中职学校学生招收比例,共建合作育人基地,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过程、评价机制等方面深入开展调研、分析、总结和重构工作,探索、实践中高职衔接;互派干部教师;实验实训室、图书馆等校内资源向中职学校开放,共享优质资源;负责职教师资培训,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拓展与普通高中合作。探索普通高中与高职院校普职融合贯通的办学模式。高职院校与普通高中建立优质生源基地,进行“3+3”及预科班等形式的定向深度合作尝试。推荐有意愿的学生,以单独招生的方式,到高职院校学习。
(四)着力开放育人,拓宽合作渠道,提升办学水平。
加强与海外机构合作,开辟实习研修基地,拓展实习合作项目,探索合作共建创新创业园,为学生提供研修平台,拓宽学生海外实习渠道,促进学生海外就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做好外国专家的聘任、管理与服务工作;完善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和派出体系,加大公派海外学习、友好学校长短期交流力度并形成稳定机制,打造数量充足、结构优良、适应教育国际化需求的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集团在省教育厅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集团实行成员理事会制,由各成员单位组成。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由各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以上人选,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各理事单位可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1名担任理事。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下设行业分委会和专门服务委员会。秘书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根据行业分委会情况设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确认通过;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任命。
第十三条 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集团可设立名誉理事长1名,名誉副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四条 集团工作机制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大会召开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二)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大会行使权力。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的权力,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和其他重大活动。
(三)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五)审批集团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六)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七)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八)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九)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责
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向集团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四)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五)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以及代表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六)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可以主持集团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
秘书处是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负责处理集团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二)负责督促集团成员工作方案的落实。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对外宣传、交流、联络及日常接待工作。
(五)负责集团网站建设及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六)负责收集集团成员对集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拟定集团内部的财务制度,组织收缴集团会员会费,负责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
第十九条 行业分委会职责
(一)研究本行业产业发展动态,指导成员学校科学设置专业,提出专业升级改造的建议,优化专业布局。
(二)指导成员学校将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将人才培养目标与相关行业不同层次职业岗位的用人需求有效对接,将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机衔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要求、课程教材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
(三)指导成员学校与成员行业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对接、专业与产业对接、师生与员工对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承担本行业专业教师培训工作,配合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四)指导集团成员开展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开展集团成员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积极参与集团成员行业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资源,拓展就业市场。
(五)整合各方资源、协调校企双方需求及利益,制定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运行等合作事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门服务委员会职责
(一)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渠道,指导学校、企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开发、统筹、管理与协调。
(二)办学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宏观指导集团办学整体发展。
(三)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行业企业人力资源,制定有关制度,完善集团内部教师互派、互兼和互聘制度。
(四)目标与质量考核委员会,制定绩效评价体系,质量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负责质量年度报告发布。
(五)社会服务与技术合作委员会,建立校企培训、咨询、技术合作、科技研发、人力资源共享等合作机制,推进多主体建设培训、鉴定机构,实现共赢;负责组织各项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和认证,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等;汇集各成员企业的技术人才供求信息,为成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并负责为创新人才成长搭建所需平台提供服务。
(六)发展基金筹措委员会,负责开拓办学资金渠道,负责企业捐赠事宜,出台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参与。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职责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成员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三)拥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以及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四)集团牵头单位有组织集团各单位落实集团宗旨,拟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集团年度工作任务的综合协调权。
(五)集团成员拥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享有集团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宣传、合作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以及各种服务。
(六)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拥有合法使用“丝路·内江职业教育集团”统一标志的权力,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八)拥有申办本集团年会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
(二)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自觉缴纳成员单位的年费,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向集团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树立集团良好形象,团结协作,保守集团秘密,自觉维护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五)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实习协议接纳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任务。
(六)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七)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八)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和顶岗实习,传播企业文化。
(九)牵头单位有义务指导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工作,并协助培训师资。
(十)成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清理完毕,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退出集团,并交回成员证书和牌匾。
(十一)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保障集团正常工作运转各成员单位按期缴纳的年费。
(二)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的监督。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七)属于社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八)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大会表决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集团常务理事会。